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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擋已經超期 責任不能擱置

作為一家責任媒體,我們把目光聚焦在老百姓的出行上。一段時間來,河南商報連續用專版的形式關注鄭州市主要交通道路上廣受詬病的超期圍擋。媒體這種走基層、問民生的做法,不僅是緩解鄭州交通擁堵的切實行動,也是對“超期圍擋”現象一次全面深入的“望聞問切”,受到了廣大市民的歡迎和支持。

只是,超期圍擋問題,不是一家媒體能夠解決的,甚至不是鄭州市哪個部門能夠解決的,它需要鄭州市委、市政府的重視,在統一部署下,多部門協作配合,才能夠真正做到“路權優先、行人優先”。

在這些超期圍擋報道中,“超期”短則三四個月,長則一兩年。有的施工完畢,卻沒人負責拆除;有的是圍起來了,卻因為相關拆遷工作沒有跟上或者相關地下管網存在的問題,以至于圍而不建;還有的建設單位無限期拖延工程……如此種種,不僅嚴重影響了市民出行,易發事故,也對周邊商戶造成了致命影響,有的因此關門歇業。

事實上,超期圍擋并非一個無解的難題。依據我們的調查,通過一些措施完全可以解決。

比如,完工的責令拆除;涉及相關配套工作的,沒有解決好,不得先圍;圍起來的一旦因為其他工作不到位,短期又無法開工的要責令拆除,重新釋放路權,不給市民出行造成太大影響。可現在的情況是,一些施工點,往往很多工作還沒做好,就直接圍起來。像航海路下穿京廣鐵路路段的圍擋,就是因為附近一個家屬院車棚拆遷沒有到位,一下子超期20個月。建設單位自己的問題,卻綁架市民的出行,顯然是不合適的。

一方面占用道路資源,影響市民出行,另一方面又沒有任何處罰措施,不用承擔成本。道路施工,在一次性繳納挖掘修復費后,無論圍多久,不再有任何經濟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就缺少避免超期圍擋的動力。一旦遇到問題,就任由圍擋超期;甚至施工完畢,也不主動拆除。有必要通過經濟懲罰性約束,使其盡早完工。假如超期,意味著要支付罰金,那么自然就少了拖延的沖動;而在報批圍擋的時候,建設單位也會慎之又慎。

防止有人批沒人管、有人圍沒人拆的問題,還必須賦予行政執法部門或交警部門執法權。建立圍擋設置信息透明制度,設置圍擋時,必須在圍擋上呈現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圍擋期限、聯系電話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一旦市民舉報,或者執法部門在正常巡查中發現超期圍擋,就對相關責任人依法查處,根據超期原因作出處罰決定。

總之,對于超期圍擋,媒體的作用,無非是發現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但媒體畢竟無法代替執行。事實上,只有媒體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解決辦法被職能部門采納,方才真正地產生作用。換句話說,對于超期圍擋,接下來需要相關職能部門的介入,甚至一個或幾個職能部門都不足以解決問題,因為它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更高層次權力的介入,這樣才能夠更好地協調工作,從而解決超期圍擋這個老問題。我們期待著相關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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